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4-06-07 19:29:48 来源: 访问:14749 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第一条为优化加工贸易监管,顺应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需求,依法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规范海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在本核销周期内单项或者多个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分别在【-1%,1%】之间,适用本裁量基准。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外的,适用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溢余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